出质人财产高于担保债务,强制执行会如何处理?

【问题咨询】

山西李先生咨询,其自愿将其名下价值300万的房产为朋友刘某对薛某200万债务做质押担保。双方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因朋友刘某无力偿还债务,薛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李先生想问,其房产价值明显高于债务金额,强制执行后法院是否会将执行后房产剩余的价款返还给他?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依据上述条文,民法典实际上明确规定了两个内容:第一,变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清偿了债务之后,其超出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第二,变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义务。

因此本所认为,如李先生陈述属实,则法院将会在强制执行完毕后,将剩余价款归还。

原因在于,出质人是质物的所有权人,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理应归出质人所有。在民法典之外,《担保法》第71条第3款也做了同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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