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但未过户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张某将其名下的状元阁小区一处房产赠与其朋友李某,李某接受后,双方经公证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是公证后,张某迟迟未将该房产过户到李某名下。李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有效,且判令张某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则辩称公证存在违法且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法律问题】

赠与房产但未过户能否撤销?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所认为,第六百五十七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界定,第六百五十八条则是对不得撤销赠与的情形的规定,依据条文内容可知,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其原理在于,对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不得撤销赠是因赠与行为已经伴随赠与的标的物转移而完成,无撤销基础。因而不得撤销;对于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表明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有公证机关证明,故不得任意撤销;对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主要是考虑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赠与行为已经公证,张某不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故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张某以公证存在违法且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对于赠与房产能否过户的问题,应当对照第六百五十八条判断赠与合同是否具备上述法定撤销事由,不能仅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而主张撤销赠与。当然,也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还规定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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