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某2021年3月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同时约定该笔款项应当在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完成,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至少应当支付3万元,最后一次支付时结清全部款项。2021年4月张某即与李某某复婚,但又于复婚当月再次协议离婚。
因被告实际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5万元。张某遂于第二次离婚当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0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付款利息10410元。
【法律问题】
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对于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规定,实际上是延续《民法总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 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所认为,所谓分期债务,是与定期债务相区别。分期债务是指当事人约定把一个债务分成若干期进行清偿;而定期债务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对债务进行按月、按年定期的形式进行清偿。对于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依照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主要是因为分期债务是一个债务,当当事人约定了分期履行的时间并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的,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因此不能将每一期的给付定为单独的给付而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分期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直接确定最后一期债务清偿期届满时间,然后从此时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可。
本案最终结果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首次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且诉讼时效未届满。判决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6.5万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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