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诉讼解决纠纷是否适用《民法典》?


【问题咨询】

四川的李先生咨询,2019年11月6日,其与张某签订了《车辆挂户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将张某实际所有的货车挂靠在自己公司经营。但张某在经营期间至2020年8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李先生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追索违约金等费用。遂向我所咨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起诉讼?

【齐信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张某逾期支付款项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因李先生未向张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于《民法典》施行后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根据《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故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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