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环境资源类案件中环境标准的适用是否正确?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陕西省A市生态环境局在对该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遂在该企业总排污水口处取现场水样一份,经送检A市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确认所取水样超过《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限值,据此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服,主张本案应适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行政机关适用环境标准错误为由,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问题】

A市生态环境局所适用的环境标准是否正确?

【齐信说法】

在环境资源类案件实务处理过程中,确定适用何种环境标准是决定案件结果最终走向的关键因素。原因在于,不同的环境标准,对于环境执法检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取样程序、取样方法、样本限值均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这就直接导致即使基于同一份现场取样,一旦适用不同的环境标准,完全可能指向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在处理依赖检测结果确认是否存在超标排放行为的这一类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取样方法属于哪一环境标准,律师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行政机关适用环境标准是否正确得当。

本案中,A市生态环境局以环境执法检查过程中所取的1次水样检测结果为依据,对该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其适用的环境标准是《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A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主张A市生态环境局以“1次水样”而非“24h混合样”判断企业存在超标排污行为,属于错误适用环境标准请求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交以下证据:1.A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陕西省A市A区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第3.2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第4.1.4条取样与监测中规定:其一,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其二,取样频率为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本所认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所作的特别规定,其取样方法同样优先于其他环境标准中的取样方法进行适用。A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张本案适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合法,A市生态环境局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在实践中,判断案件所适用环境标准是否正确,首先需熟悉相关环境标准,其次应比较不同环境标准的特殊规定,最后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方能确定环境标准适用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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