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3日,孙某某与董某某在宝山区民政局经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于2009年9月19日购买商品房一套。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女方董某某所有,女方董某某付给男方孙某某人民币叁拾贰万元,男方孙某某必须协助女方董某某办理好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董某某负责。女方付给男方叁拾贰万元必须是在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女方立即支付。离婚后,董某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在孙某某督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32万元款项情况下,董某某总是以无钱为由拖着不去办理。为此,孙某某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有条件而不履行义务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齐信说法】
合同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遵守,并受其约束,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不履行合同内容。就附条件的合同履行而言,双方均应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阻止合同履行条件的成就,或者消极不作为致使合同约定条件不能实现。对合同履行顺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不得消极不履行,致使后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故在合同履行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乙方未能全面履行的,守约方可以通过发催告函的形式,催告对方积极履行,并给与其合理的履行期,逾期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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