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8月30日,乙公司作为承包人,甲公司为发包人,双方签订了《XX国际精品酒店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包XX国际精品酒店工程施工,工程造价为2800万元。还约定了工期承包范围、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该合同已经在XX市住建局备案生效。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转包协议,约定甲公司作为总发包人,将该项目总体转包给丙公司,由丙公司作为发包人承接该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为此,2012年12月12日,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总承包合同为基础,丙公司作为发包人,承接该项目的整体施工工程。后该项目主体工程均已完工,而丙公司无法如约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将甲、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对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问题】
甲公司是否应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解决本案争议需首先确定甲公司将项目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即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可以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只有下列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其合同权利:(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而本案所涉建设项目转让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备案后的建设工程合同可以转让。
其次,建设工程合同转让后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合同转让时的工程进度确定。连带责任的成立需要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连带责任。本案争议所涉问题实际是发包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后的责任问题,因本案不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等问题,在项目转让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也未对甲公司承担责任进行特别约定,因此,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项目转让时的进度来确定。甲公司是在项目没有开发的情况下将整个合同项目转让的,丙公司也承认向甲公司支付了转让款,实际履行合同的一直是丙公司。因此,付款义务与支付违约金义务应由丙公司承担。乙公司主张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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