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北京的诸先生问:2013年3月12日,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诸先生购买房地产公司的在建房屋,并约定2015年3月12日向诸先生交房。合同签订后,诸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多次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问题,直到2015年6月,仍未向诸先生发出收房通知。诸先生多次至房地产公司要求给个说法,但房地产公司未给予任何答复。诸先生无奈,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金,但是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的具体约定。请问:房地产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齐信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故根据该规定,诸先生应向房地产公司主张逾期交房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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