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能否以“竣工验收合格”对抗?


【案情简介】

A公司(建设单位)与B公司(施工单位)于2011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B公司承建吴江恒森国际广场的土建工程。2013年7月20日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同时由A公司接收使用。至2017年3月15日,A公司仅支付了26815307元,余款计16207442元拒不支付,B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迟延支付利息。

法院下达传票后,A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认为B公司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广泛渗漏,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该损失。

【法律问题】

竣工验收合格且已过保修期的工程,A公司能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

【齐信说法】

一般来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政府备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有效的证据。但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能等同于工程事实上质量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所证明的内容并非不能被推翻。发生法律纠纷时,鉴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人民法院往往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依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界,经鉴定,如在交付时建设工程即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基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如果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本案中,如A公司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按图施工、偷工减料等导致案涉工程在交付时即存在质量瑕疵的,人民法院会启动司法鉴定,并根据经质证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判。现B公司仅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对抗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客观事实不能成立;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A公司仍有权要求要求B公司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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