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男)与李某(女)于2008年相识。结婚前,赵某以手头紧需用钱为由,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于2009年底出具了借条。2010年底,赵、李结婚。2012年5月,赵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同年6月,李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偿还借款3万元。
【法律问题】
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能否因结婚而消灭?
【齐信说法】
关于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能否因结婚而消灭的问题,曾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因结婚而消灭,理由是产生了债的混同。然所谓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二为一,成为一体,比如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两个企业合并,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债的混同而消灭。但本案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人结合在一起,婚姻的男女双方作为各自独立的自然人,其人格不可能因为结婚而混为一体。因此,主张夫妻之间婚前债务因结婚而消灭是错误的。况且,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者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里,婚前的财产包括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变为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也不因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之间的债务不因双方结婚而消灭,一方完全可以基于事实和理由向对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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