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的“净地”交付义务能否通过“现状交付”条款豁免?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A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招标出让A市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明确了出让地块以现状出让,由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等。B公司参与竞拍,并以6700万元中标成交。2017年3月10日双方签订了讼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之前开工建设。

讼争土地出让后,因该出让地块的水、电、路等基础设计配套不到位,且因出让的土地上还有一变压器在红线内,至今未移除,导致B公司无法进场施工,为此B公司多次与A市国土资源局联系,反映相关问题。A市国土资源局虽组织了讼争地块违章建筑的拆除但始终未能彻底解决地块遗留问题,造成B公司无法动工建设。为此B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合同。A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B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明知诉争地块的实际情况,且土地出让合同也明确约定以现状出让而非“净地”交付,其不存在违约行为,B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问题】

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齐信说法】

排除合同对B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有特别约定的情形,回答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须先回答A市国土资源局是否违约,回答A市国土资源局是否违约须先回答A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净地”交付义务,即其“净地”交付义务是否已通过“现状交付”条款豁免。对此,我们认为:A市国土资源局的“净地”交付义务原则上应不能通过出让合同中的“现状交付”条款得以免除,理由如下:一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第二条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净地”出让,故此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出让前应尽的义务;二是合同中的“现状交付”条款为出让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出让地块实际存在影响动工建设的瑕疵,故该条款的设定有违公平原则,存在无效之风险;三是出让地块实际存在影响动工建设的严重瑕疵时,将导致受让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此角度出发,“现状交付”条款应认定为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综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现状交付”约定构成无效格式条款,A市国土资源局法定的“净地”交付义务不因之而免除,其违约行为已使B公司的开发目的确定不能实现,B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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