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后,彩礼能否要回?

 

【案情简介】

吉水县丁江镇农民刘某与乌江镇农民李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春相识并订婚,刘某先后给李某彩礼共10000元,并定于2011年冬结婚,但不久双方因故分手,解除了婚约。刘某讨要彩礼,李某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1、何为婚约?

2、给予彩礼的法律性质?

【齐信说法】

一、何为婚约

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违反约定,并不存在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和刘某订亲的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的约定,为婚约。

二、给予彩礼的法律性质

给予彩礼的法律性质不是无偿的赠与,而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换句话说,男女双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彩礼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此时的赠与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所附的解除条件为双方婚约的解除。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也就被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恢复到赠与前的状态,也即受赠人负返还的义务。因此,当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女方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并不是只有在双方没有结婚时(领取结婚证)退还彩礼。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当然,这是在双方离婚的条件下。只要具备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当事人即可要回彩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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