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问题


【基本案情】

王洪、文建蓉夫妇二人从2007年开始通过互联网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转手倒卖。他们两人为此注册了10QQ号码,建立了两个网站,开立了5个银行账户。到2009年初,两人已建立起了遍布全国27个省、70余地市的销售网,此时通过进货再转卖的方式已不能满足销量,王洪决定从贩卖转为生产、销售假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

王洪通过被告人黄某、武某联系了山东三家纸张生产企业,有两家企业在没有任何委托、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王洪生产了46余吨行程单专用防伪水印纸,另一企业达成协议后为其生产了5余吨水印纸但截至案发尚未成功交货。与此同时,王洪又通过互联网找到被告人吴某先后购买了5台印刷设备,先后在重庆合川、四川自贡非法制造行程单共计1147万余份,出售非法制造的行程单975万余份,非法获利260万元。

【法官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理。该案涉及的其他11名被告人、3家被告单位,明知王洪非法制造行程单,仍提供用于印刷的机器设备及专用防伪水印纸,对王洪非法制造发票犯罪起到帮助作用,情节严重,构成共同犯罪。法院综合涉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量刑情节等,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主犯王洪以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3家被告单位被判处1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共同犯罪构成问题?

【齐信说法】

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纳入发票管理范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0年联合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对于发票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发票犯罪累犯、惯犯、涉案假发票数量巨大或者大量流入社会的犯罪分子,要坚决重判。

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发票票面金额上千万,发票销售涉及全国27个省、70余地市,非法获利260万元,系四川最大、也为建国来罕见的一起伪造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大案。

该案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均已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洪与文建蓉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属共同犯罪,王洪系主犯;王洪与吴某、黄某、武某及三家特种纸公司等非法制造发票犯罪属共同犯罪,其中王洪购买行程单防伪水印纸、票据印刷机器,安排行程单的印制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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