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白某于2012年5月入职深圳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白某在公司担任工程二处经理职务,工资8000元/月。2013年1月,白某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由白某承包工程二处。承包合同对承包收益和分配约定如下:(1)承包收益按工程二处施工项目中实际向公司回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公司为工程二处建立专门的财务账目并独立核算;(2)白某有权制定工程二处内部承包收益的分配方案,但工程二处全体成员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均应从承包收益中支取;(3)工程二处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从项目收益中支取;发放人员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以及发票报销后的结余资金按照白某制订的分配方案依次发放至工程二处成员的工资卡中,但公司将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后,白某同公司因承包收益分配发生纠纷。2017年3月白某以劳动争议为由诉至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公司因拖欠其承包项目收益所产生的“工资差额”。
【法律问题】
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白某请求的工资差额实为基于承包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其计提的项目收益扣除相应费用后在核算范围内的结余资金,而项目收益的计提、费用的扣除、结余资金的核算等事项并非其与公司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而是双方以平等主体身份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租赁合同涉及应由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应认为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中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纠纷(如承包条款、租赁基数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之规定,该案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因此,白某该诉求并不在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白某应该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程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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