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4月,A公司中标B单位综合实验中心楼项目,随后双方签订了《XX大学综合实验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固定单价计算工程款,按形象进度付款。计价公式为工程造价=已完成工程量×约定单价+赶工费+工程款额外增加额。合同还特别注明单价范围内包含的风险及赶工费等包干费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
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在对已完工程及其相关费用进行结算过程中,双方对于已完工程的工程量价款没有较大分歧,但对合同约定的赶工费、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的结算额,始终达不成一致。之后,B单位以多向A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上述具有包干性质的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终止后按完工比例结算还是全额结算。
【齐信说法】
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应全额支付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等包干风险费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造价=已完成工程量×约定单价+赶工费+工程款额外增加额,该额外增加的部分包括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属于补偿款,且根据双方约定和履约事实,该补偿款是发包人在合同终止之前补偿给承包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完工比例支付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等包干风险费用。因为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终止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赶工费、工程补偿费和风险费在施工过程中已实际发生。
我们认为: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是一种总额费用项目,属于包干使用费,不同于可以计量工程量的费用项目,并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一般不进行调整。上述三项费用与工期有一定的相关性,其发生特点是随着工程的施工进展而支列,因此可按完工比例计算此三项费用的结算金额。因此,按完工比例计算,B单位向A公司多支付部分的包干费用,A公司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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