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5月,A公司中标B公司办公楼项目,随后双方签订了《检验中心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共计1500万元,按形象进度付款,具体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200万元,项目建至二层时支付400万元,建至四层时支付500万元,项目竣工后支付剩余400万元。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所缴纳的5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项目竣工后返还。
此后,该项目一直进展顺利,B公司依约按进度支付了应付款项。2008年10月5日项目竣工验收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递交了付款申请,但B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予付款,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于2008年12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B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400万元及逾期付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万元 2、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 3、确认A公司对前两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引起的利息诉求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必须信守契约精神。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A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但本案中A公司要求将400万元的逾期利息及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很明显,工程价款利息并非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而属发包方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故不应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本案中的400万元工程欠款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当无疑问,但其利息及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畴。A公司要求将400万元的逾期利息及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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