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日,W公司与Y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由Y公司总承包W公司的新建厂房工程。2、工期暂定为425日历天。3、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将决算书交给发包人10天内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7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决算书后60天内审核完毕,并将竣工资料存入档案馆二天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其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二年后的14天内支付。
2017年9月25日,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W公司。2017年10月10日Y公司向W公司提交了结算资料并得到了W公司的确认。在审价过程中,Y公司认为W公司几次给出的审价意见远低于实际工程造价,就审价意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系争工程也未将竣工资料存入档案馆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018年7月Y公司以W公司拖延审价为由,将W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诉讼中,W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决算书后60天内审核完毕,并将竣工资料存入档案馆二天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Y公司虽递交了决算资料,但至今双方并未完成审价。而至起诉之日,竣工资料也尚未存入档案馆。所以,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并不具备,W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Y公司则认为,审价未能完成的责任不在Y公司,W公司应于2017年9月11日(主要建筑物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次日)付至工程款总造价的95%。
【法律问题】
对应工程造价95%的余款之付款时间,即Y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双方就审价意见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时,付款时间该如何确定?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自Y公司提交决算书60日内的次日为支付工程款的日期,较为合理。理由:第一,根据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决算书10天内支付工程造价的75%;在收到决算书60天内审核完毕,并且应在此60天之后的二天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W公司主张自将竣工资料存入档案馆第二天始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第二,合同中约定的将竣工资料存入档案馆的义务,同合同法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义务相比较,属于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此种义务的履行对于涉案工程款的支付和工程质量均不构成影响,不能作为W公司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第三,即使将“竣工资料存入档案馆”作为W公司付款的条件,但根据“附条件法律行为,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原理,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原因在于W公司拖延审价,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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