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刘先生称,刘某与关某签订了一份店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刘某承租关某所有的一楼店面,租期为五年,每年年中支付当年全部租金。合同签订后,刘某按时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后关某在未通知刘某的情况下,与陆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包括刘某承租的店面在内的整栋房屋出售给了陆某,而陆某并不知道关某未将出卖房屋一事告知刘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事后,关某告知刘某整栋房屋已出售,但不终止租赁合同,以后的租金由陆某收取。刘某认为关某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关某与陆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请问,刘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齐信解答】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性是法定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出租物超出了租赁物范围而改变,只要出卖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部分,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关某未告知刘某,将房屋出卖给陆某,并将房屋产权变更至陆某名下,而陆某为善意取得,在此情况下,刘某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求不应获得支持,但刘某可以要求关某给予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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