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山东的赵先生称,赵在某商场看中一台钢琴,在购买前,商家收取了定金5000元。后来赵不想买这台钢琴了,和商家协商退款时,商家称“定金”不是“订金”,5000元不能退还。赵非常气愤,声称要起诉商家。请问,如果打官司,赵能拿回这5000元吗?
【齐信解答】
你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若赵某与商家没有在书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性质,那么商家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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