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山西的姜女士称,其购买了一套房屋,交纳了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但因该房地产项目为经天公司和纬地公司合作开发,而姜女士并非上述公司人员,所以为了方便购买,姜女士就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了经天公司员工戴某的名下。该房屋多年来一直由姜女士居住使用,房产证也由姜女士保管。但是当姜女士欲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时,戴某拒绝,并称该房屋当初就是戴某出钱所购买,登记在戴某名下就是戴某所有的房屋。请问:如何认定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齐信解答】
你好,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依照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归属于戴某,但姜女士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最初只是借用戴某的名字进行了登记。在此情形下,应从以下四方面认定房屋的真正权利人:(1)房屋产权证登记为谁,由谁保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的重要凭证,姜女士持有最初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登记人为戴某。如果房屋实际权利人为戴某,则由姜某长期保管该证书的做法有违常理。(2)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由谁支付。自己购买房屋必定自己交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3)房屋由谁长期支配使用。(4)房屋出卖方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双方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当初出卖方与何人订立合同及收取何人交付的房款也是判断真正权利人的依据之一。因此,应从以上四方面判断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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