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王先生称,9个月前,我工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因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找公司赔偿时,公司负责人邱某表示公司早在半年前就公告,声明注销,并成立了包括邱某在内的等4名投资人组成的清算小组,请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我没有申报(其实我一无所知)意味着已经放弃权利。现在公司已被注销,没有了责任主体,我只能自己承担责任。请问邱某等4名投资人的说法对吗?
【齐信解答】
您好,邱某等4名投资人的说法错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此你可以要求邱某等4名出资人作为承担责任的对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早在9个月以前就已遭遇事故伤害,并已作出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邱某等人是清算组的成员,应当知道相关情况,但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没有将你的工伤保险待遇列入清算费用构成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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