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傅先生称,其与尚某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尚某将村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及栽植的树租给自己永久使用,每亩租金16000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后自己与项某签订了《承建厂房协议》,约定由项某在自己租赁的土地上承建厂房。在实际履行中,傅先生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房屋。该村村民姜某得知自己建房的土地是村组所有,认为傅先生侵犯了村组的权益。该村村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傅先生占地一事,并通知其到会,但自己拒绝参加。该村村组决定次日将傅先生所建房屋推倒。次日,姜某等多名村民携锤子等工具将傅先生所建房的四面外墙砸毁。为此,傅先生要求姜某等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请问,傅先生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齐信解答】
你好,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姜某等多名村民共同砸毁傅某兴建的房屋,侵犯了傅先生的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傅先生的建房行为侵害了姜某等人所在村民组的权益,姜某等个人也不得采用砸毁房屋墙体的过激做法,而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傅先生未经审批而建房,该建筑自身存在违法性,属于违章建筑,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合法建筑要低。建筑物自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构筑被毁房屋墙体的建筑材料是傅某的合法财产,姜某等多名村民应对毁坏的墙体的建筑材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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