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山西是李先生称,其购置了一辆高档汽车,买回一周后因急需资金周转,将其典当给当地某典当行,约定典当期限6个月,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然而自己到期没有办理续当手续,也没有赎当,典当行多次催促,他均未回应。又3个月后,典当行根据双方事先约定,通过拍卖将该汽车以评估价转让给了陈某。但自己一直出差在外未到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后陈某驾车撞伤行人马某,马某认为,李先生为登记的车辆所有人,遂要求李先生赔偿。请问,李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齐信解答】
你好,首先,你并非该车所有权人。《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典当行多次催促李某未得到回应,3个月后通过拍卖将车以评估价转让,其行为是合法合理的。《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属动产,机动车转让应适用动产转让相关法律规定,交付即生效,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车辆虽未办理过户,但实际已完成交付,故该车为陈某所有。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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