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4月,甲方(总承包人)与乙方(专业分包施工人)签订一份某写字楼外墙干挂石材的装饰工程合同,施工面积3450平方米。2003年9月竣工验收。2011年4月甲方在乙方要求其支付工程尾款的仲裁案件中提出反请求称,自2009年7月开始,连续发生干挂石材脱落情况,甲方认为,乙方违反施工规范,施工的外墙装饰工程材差质次、偷工减料,比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的规定,应保证使用年限至少在十年以内,要求乙方更换全部存在质量问题的石材。乙方认为,外墙干挂石材的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装修工程”,甲方超过装修工程2年法定保修期限,无权再向乙方主张进行检修更换。
【法律问题】
装修工程技术规范的设计使用年限与保修责任期有何区别?
【齐信说法】
该案首先应对相关装修工程技术规范的设计使用年限与保修责任期的区别进行分析研究。以《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为例,该技术规范第12.1.1条规定“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2使用注意事项;3环境条件变化对幕墙工程的影响;4日常与定期的维护、保养要求;5幕墙的主要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6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7承包商的保修责任。第12.1.2规定“幕墙工程承包商在幕墙交付使用前应为业主培训幕墙维修、维护人员”;第12.1.3条规定“幕墙交付使用后,业主应根据《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幕墙的维修、保养计划与制度”;第12.2.2条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4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酮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宜检查一次”。从上述技术规范的内容看,玻璃幕墙的设计使用年限主要是为提示建筑物所有人在实际使用年限内,注意检查维护之用。从建筑业实务看,幕墙工程应属保修工程,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执行的应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2年的法定保修期。施工承包人是否承担设计使用期内的全部或某项无偿保修责任,事先应由当事人各方就保修期进行协商。没有合约,发包人或产权人单方要求施工方承担修理、返工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总之,外墙装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与工程基础和结构的合理使用年限是不同的,与保修期限也不同。装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是因某些装修工程的工艺和材料的特殊性,必须专门有设计使用的年限,以期告知人们在使用期内注意加强维修、保养和维护,超过使用期后必须进行检测,确认能否继续使用以及继续使用的年限。
上述案例中甲方要求乙方比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的规定,在十年以内承担外墙干挂石材的质量保修责任,是对该规范要求在《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列明设计使用年限的误解,其混淆了幕墙的设计使用年限与保修责任期之区别。该规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应列明的内容还包括“7承包商的保修责任”,也就是告诉当事人各方,在幕墙设计使用年限内施工单位如何承担保修责任,应进行协商确定。该案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外墙石材干挂工程的保修期为十年,因此,甲方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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