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四川的李先生称,2017年11月,宏志公司因周转资金不足,抽取其开办的恒通公司30万元注册资金,占全部注册资金的30%,且一直未归还。2018年7月恒通公司被判令赔偿友通公司80万元,但仅能执行30万元,尚有50万元执行不能。问友通公司能否申请法院追加宏志公司为余款50万元的被执行人?
【齐信解答】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宏志公司抽逃其开办的恒通公司的30万元注册资金,友通公司对恒通公司的80万元债权仅能执行30万元,友通公司对剩下的50万元可以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宏志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宏志公司在其自恒通公司抽取的30万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即可要求宏志公司承担30万元的赔偿责任,对于最后剩余的20万元,则另行向恒通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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