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邹女士称,2018年10月10日中午,其在小区骑着自行车在小区道路行驶,当经过横在道路中间的胶水管时不慎被绊倒,车倒人翻,手掌划破,小腿也受伤。事后,邹女士到物业投诉,要求赔偿医药费、自行车维修费等损失。物业负责人接到投诉后,认为邹女士摔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找到街道调委会要求调解。请问,这种情况下物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齐信解答】
你好,本纠纷的责任归属适用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物业是否要负责赔偿的关键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共用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特别责任条款规定的实质内容一是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二是有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如果这两点都有,那么施工人员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点,施工人员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本纠纷中,物业工作人员在浇水作业中将胶管横于路中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业主损害,物业自然难以推脱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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