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少于50%的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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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的李先生称,201210月,其与刘某合伙成立贸易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两人各占公司50%股份,李先生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任总经理,遇有包括解散公司在内的重大事项,须经两位股东一致同意。自201411月起,李先生与刘某发生冲突,李先生从此不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严重困难,无法继续经营。刘某于20173月要求解散公司,李先生声称须经二人一致同意。那么刘某可否要求解散公司?

【齐信解答】

你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将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等列为单独或者合计持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事由。具体到本案,因李先生自201411月起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导致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继续,公司的存续势必造成股东重大损失,且其与刘某之间的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司解散情形,刘某所持股份超过公司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十以上,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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