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张先生称,其在2012年10月应聘到某保安公司当保安,合同约定月薪为1800元,期限5年。在2017年10月在合同即将到期时,保安公司称其已近50岁,体力下降,如果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月薪要降为1600元。张先生觉得月薪太低,遂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在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是张先生自己决定不干的,并不是公司不同意续签,因此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他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齐信解答】
你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6项具体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劳动合同期满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分解开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应包括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2)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3)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同意续订的。很显然,你的情况属于第一种情形,保安公司应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额为你5个月的工资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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