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撤回出资是否不再对撤资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问题咨询】

甲、乙、丙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甲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乙出资10万元,丙提供家传菜配方,但乙、丙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加经营。开业两年,餐馆亏损严重,乙撤回出资,并与甲、丙书面约定“餐馆经营亏损与乙无关”。1个月后餐馆供货人丁要求支付所欠货款20万元,餐馆已无资金,甲、丙无偿还能力。问:乙应否承担清偿该笔欠款义务?

【齐信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具体到本案,合伙人乙、丙分别以资金和技术出资,虽不参加经营但参与盈余分配,应视为合伙人,应当与甲一起对所欠丁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不得以退伙时与甲丙约定“餐馆经营亏损与乙无关”对抗合伙债权人丁。至于甲、乙、丙之间的债务分担,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如上述约定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则乙在清偿丁之债务后可向甲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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