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XX综合楼改建工程施工合同书》。其中合同特别约定:1、乙公司垫资到结构封顶;2、为承包该工程,乙公司出借给甲公司500万元,用于办理该工程审批手续,并约定工程竣工后予以返还。2016年3月4日,工程竣工,但甲公司迟迟不予工程结算。无奈,乙公司于同年9月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包括500万元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庭审中,双方就500万元款项的性质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500万元属于借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乙公司应另行主张,而乙公司认为500万元是工程垫资,属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一并主张。
【法律问题】
乙公司借给甲公司用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这500万元是何性质?是按工程欠款处理,还是作为企业资金拆借处理?
【齐信说法】
我所认为:准确界定500万元的性质,首先必须确定何为垫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确定了垫资有效处理的原则,但对什么是垫资并没有界定。从建设工程实务来看,垫资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发包方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承包方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施工,待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发包方分期分批地给付承包方工程款的行为。由此可知,垫资的本质就是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垫资的三个特征:1、垫资在建设工程合同里有明确的约定;2、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目的工程建设;3、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
根据上述总结的垫资所具有的三个特征来分析:1、500万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由乙公司借予甲公司去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2、该笔款项表面上用于施工项目,实质是甲公司办理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法定义务;3、该笔费用是应当由甲公司承担的先期投入款,并不是工程款。因此不属于垫资。
若甲公司在工程竣工后未返还给乙公司这500万元,应该按照企业资金拆借来处理,而不能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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