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5日,A公司与B公司就A公司承包B公司的办公大楼的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对工期、价款等进行了详细约定。但在该合同上,B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却未加盖公司公章。此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因内部纠纷,导致未能及时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于是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对应阶段的工程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辩称未在合同上盖章,不是合同主体,不应承担其权利义务。

【法律问题】

《施工合同》是否因未加盖B公司公章而无效?

【齐信说法】

我所认为,在以法人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的层面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加盖公章,两个行为之间的法律效力并无实质区别,皆是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对于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不能以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只要结合合同履行过程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未对合同的生效有特殊的约定,也不存在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等例外情形时,应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施工合同》并未附加“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后生效”的生效条件,亦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超越权限且A公司明知或应知的情形,况且A公司已进场施工,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B公司未表示反对。可见《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效、生效。现B公司仅以合同未加盖该公司公章而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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