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中总包单位应否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案情简介】

 北京现代物流商业中心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东冉北街9号,发包人为北京兴海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人为中城投五公司。2016年8月10日,中城投五公司(承包人)与恒基公司(分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后者分包前者北京现代物流商业中心工程中的石材幕墙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额度、完工验收、结算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恒基公司组织劳务人员对分包工程进场施工,李某为其中劳务人员之一,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李某主张其劳务工作已经完成并退场,恒基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双方确认尚欠李某劳务费金额为4100元。

 李某向恒基公司索要劳务费无果,于2017年4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中城投五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恒基公司主张该公司负责的分包工程已经全部完工交付,中城投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涉案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且部分工程尚未完工,因此未能进行结算。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暂估价为1386万元,已付款金额为904万元。恒基公司主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城投五公司报送结算验收手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城投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经确认,就涉案项目恒基公司与中城投五公司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手续。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涉案项目尚未实际投入使用。

【法律问题】

 中城投五公司是否应承担向李某支付劳务费用的责任?

【齐信说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此,判断中城投五公司是否负有先行垫付劳务费用的义务,关键在于其作为总包单位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且导致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进度款的约定,中城投五公司已付合同款项超过了60%,已经完成相关进度款支付第三部分的要求,而第4部分80%进度款付款的前提为工程全部完工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双方结算,依照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双方并未就工程进行验收和结算,涉案项目亦未实际投入使用,而恒基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已依照合同之约定向中城投五公司交付工程且提交了相应的竣工结算资料,因此双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条件,不能认定中城投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故中城投五公司无须承担向李某先行垫付劳务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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