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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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的王女士称,她所在的A建筑公司在2004年与B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始投入施工,2010年8月经B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该年12月份B单位在扣除该工程的保证金后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A公司。时至今日在所建工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B单位仍未返还A公司的保证金,王女士想问,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齐信解答】

你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中第9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由此可知,请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讼时效从工程保修期满后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可知,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A公司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之规定或是法律允许其约定的工程保修期满后两年内要求B单位返还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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