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能否构成对质量问题由建设方负责的抗辩?

【问题咨询】

陕西的齐先生咨询问,建设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但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方就直接投入使用,该批准能否构成对质量问题由建设方负责的抗辩?

【齐信解答】

你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也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也有相应的规定。以上规定都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主管部门的批准”不能作为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理由。这种情况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执行,即已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有发包方(建设方)承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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