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G市政府于2008年10月投资兴建5000套经济适用房以成本价出卖给低收入困难家庭。历某有购买资格但无购买能力,洪某有购买能力但无购买资格。两人商定签约,由洪某出资以历某名义购买一套,历某依政策5年后可将该房转让时须过户给洪某,洪某另付历某酬劳10万元。2013年12月,洪某要求历某将该房过户遭拒绝,诉至法院。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齐信解答】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具体到本案,经济适用房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并出售给特定人员的特定商品,其买卖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历某有购买资格但无购买能力,洪某有购买能力但无购买资格,不仅两人串通购买经济适用房损害了G市政府利益,属于无效民事合同,而且历某与G市政府的房屋买卖合同亦可撤销。因此,洪某与历某讼争房屋应当归还给G市政府,历某自洪某处取得的10万元属于非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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