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张先生咨询称,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结算完毕,发包方又以承包方工期拖延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张先生想问,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事后发包方能否再追究承包方工期违约责任?
【齐信解答】
这个涉及到工程款结算后的索赔问题,关键是看工程款结算时对工期延误是否已经核扣工程款或者是否豁免违约责任。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所谓的“书面同意”中对工期问题是否有豁免违约的意思表示,是工程款结算后能否继续索赔的主要依据。
在实践中,工期延误有多种情形,由发包人的责任,也有承包人的责任,或者双方都有责任等。因此,在工程结算时,当事人会对上述各种责任进行评估、协调,最后得出一个调解意见。但这样的调解意见中要明确对各方的工期延误责任的处理,当事人往往在文件或是书面结算协议中约定:“双方其他无争议”,这样,当事人任何一方事后就不能再提起工程违约索赔。但若文件或是书面结算协议中没有涉及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没有对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做出处分,这样并不消灭当事人追究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权利,只要此项权利在结算协议签署后的两年时效内当事人均有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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