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汉中的王先生说:我在汉中市的西区有一套三层楼的自建房,总面积约410平米,2003年起就租给了两户人家居住,租用一层的居民换了3拨人,2009年新的租赁人李某开了一家茶叶店,2010年他重新装修了店面。结果2012年因为城市改造,我这个地段的所有房屋都被拆迁了,而租赁合同还差两年才到期,为此李某在与我结算房屋租金时,要求我担负一半的装修费用,约6万元,问题是我们所签下的合同没有约定这个问题,现在,房子已经拆了,我和李某的皮还在扯,法律上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吗。
【齐信解答】
近些年来,房屋租赁纠纷比较多,主要原因是租赁合同对相关条款约定不明导致,为此,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房屋租赁的纠纷,既要参照《合同法》中“租赁合同”这个章节的规定,也要参照最高法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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