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宝鸡的赵先生问:前年8月,我在金兴花园订购了一套112平米的商品房,首付12万元已经交付,当时我是看到我买的这个单元正面对一个小区花园景色位置不错,售楼的广告宣传单也以这个花园做为促销的亮点,哪里知道,去年7月交房时,这个花园的位置变成了一个小区的娱乐会所,小区的业主可以在这个会所里打牌玩麻将练歌,休闲的花园不见了踪影不说,连好好休息的权利也被剥夺了,本栋业主联合与开发商交涉多次无果,现在准备起诉来维权,我们想了解下法律的规定和起诉的要求,请解答。
【齐信解答】
商品房售卖过程中因夸大宣传导致的纠纷比较多,业主维权的难度也比较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0年前颁布了一个《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们所面临的情况正符合这个规定,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你们要将开发商售房广告宣传资料作为起诉证据收集,并随诉状递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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