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日,朱某以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名义同云南祥云县某煤矿厂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朱某作为总承包人承接某煤矿厂发包的厂区办公大楼、员工宿舍、食堂等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工期180天,工程总价款360万元,包工包料。
合同签订后,朱某及其团队人员如约进场施工;2014年3月25日,厂区大楼已基本完工,但因双方就工程量变更及工期顺延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某在工程未完工亦未结算的状况下,未经煤矿厂同意擅自率队离开施工场地。2016年3月12日,因工程价款始终未予结算,朱某将煤矿厂诉诸法院,主张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其未取得室内装修资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要求按照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问题】
朱某与煤矿厂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因其未取得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而无效?
【齐信说法】
本所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此,朱某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认定无效的情形。
此外,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况且,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综上,朱某认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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