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乔某与吴某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乔某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转让给吴某,吴某一次性向乔某支付人民币十万元整,作为给予乔某购买经济适用房名额的补偿。吴某向乔某实际支付了房号转让金十万元。吴某在与乔某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前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后吴某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房子时遭到拒绝。吴某要求确认其与乔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乔某返还房号转让金。请问,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合同是否有效?
【齐信解答】
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而吴某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乔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乔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吴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乔某与吴某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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