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7日,甲公司作为发包方同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丙公司作为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提供监理服务。2015年4月,工程完工后,甲公司组织设计单位及乙、丙公司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因甲公司拖欠丙公司监理费用,致丙公司拒绝提供《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及在竣工资料上签字盖章,使乙公司无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法律问题】
丙公司拒绝配合乙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其履行配合义务并赔偿损失?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乙公司作为施工方同作为监理方的丙公司不具有合同关系,其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配合义务并赔偿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丙公司拒绝配合的情况下,乙公司无任何救济途径。
因为,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的代表,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最终由发包人来承担,之后发包人再依据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解决与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纠纷。也即,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没有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施工单位不能直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监理单位进行权利救济。
因此,丙公司作为监理方拒绝提供《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或在竣工资料上签字盖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此种后果非由乙公司造成,应为甲公司的违约导致。据此,乙公司可依据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乙公司其他损失时,仍可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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