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2日,甲、乙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发包的某小区房屋工程,工期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该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因甲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按约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反复磋商,最终达成《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嗣后,甲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并拒绝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是以成讼。
【法律问题】
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是否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无效?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甲公司就已欠工程款与乙公司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因为,该《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的效力是否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综合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定。双方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约定以在建房屋抵顶已欠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不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与否,作为发包人的甲方都应负有向承包人的乙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该《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甲、乙公司双方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此外,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8条关于债权债务关系清理条款规定的立法精神,亦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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