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星级酒店工程中的加层、附二层、地下室以及附楼土建工程。合同特别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公司支付保证金50万元。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50%,退还保证金20万元,余下保证金到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
2011年7月29日,因乙公司在未取得审核通过的基坑支护图纸、终审审查意见的情况下强行进行基坑围护桩施工,且实际使用的钢筋技术参数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被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停止施工。2012年6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关于解除施工合同的通知函》,以乙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甲公司立即退还保证金。甲公司以已完工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为由拒绝。因协商未果,是以成诉。
【法律问题】
甲公司应否向乙公司返还涉案工程保证金50万元?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甲公司应向乙公司返还涉案工程保证金50万元。因为,乙公司向甲公司交纳的50万元保证金性质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在于督促义务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尽管,乙公司施工的已完工程并未通过验收、且基坑支护工程存在诸多不符合设计之处,但甲乙双方合同已于2012年6月26日解除。按照我国《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应进行清算,甲公司继续留存乙公司的保证金已无法律依据。据此,甲公司应向乙公司返还50万元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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