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西安的胡小姐居住在南郊某小区10号楼16层。2017年8月9日早上起床后,其发现昨晚放在客厅茶几上的手机和相机不见了。经检查,发现其平时进屋即关的外门居然开了,断定家中被盗,于是立即通知了物业管理公司并当场报了警。然因小偷在现场没留下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楼梯通道也没有监控录像,破案渺茫。胡小姐遂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予以赔偿。胡小姐认为,其当初在入住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有“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安全保护等物业管理义务,胡小姐则要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约定。现胡小姐一直按时足额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在实际中只是安排了保安人员巡视,相关的监控设施也因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而未能正常投入使用。曾有业主提出过安装防护铁窗的要求,但均被物业管理公司以影响建筑外观为由而拒绝。现其家中失窃,与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直接相关,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而物业管理公司却认为,其已尽到相关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坚持不下,胡小姐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

家中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若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齐信说法】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首先要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如果合同中有类似“业主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的约定,则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没有,则应考虑法律上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所以,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责任约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原则上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只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下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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