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称“《代建合同》”),就甲公司自筹资金承揽的某公路工程,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向甲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服务,代建项目管理费人民币2000余万元。合同签署后,由于多方面原因,乙公司仅开展了部分前期准备工作。
2014年,当地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甲公司,公路工程的代建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要求甲公司终止与乙公司的代建合同。2014年3月,甲公司向乙方发出解除函,请求协商解除《代建合同》,乙公司回函未同意解除合同。2014年9月,乙公司以甲公司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代建合同》,同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300余万元,预期利益损失700余万元。
【法律问题】
甲、乙之间签订的《代建合同》效力如何,是否因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而应被认定无效?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该《代建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乙公司无权主张要求甲公司赔偿。
首先,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并参照《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等相关地方关于代建制的立法,我们认为代建制的核心是建设单位向代建单位采购代建管理服务,即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工程管理服务合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7条的规定,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合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即本案代建管理服务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并且《招标投标法》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为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即该《代建合同》属无效合同。故乙公司无权依据《代建合同》要求甲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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