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7月,甲公司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中标某市一行政机关乙单位办公大楼工程建设项目,双方依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但乙单位一直未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单位始终以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款的结算应以审计部门的审定结论为准,而该项目尚在审计中,未得出审计结论为由拒绝支付。
【法律问题】
乙单位以审计部门尚在审计,未得出审计结论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乙单位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按照相关法律和政府财政支付的规定和要求,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确需进行审计,但不能因此得出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款的结算应以审定结论作为计算依据的结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财政评审中心主要职责是对国家财政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但这种监督职能不能延伸到民事领域,更不能改变民事合同约定的内容。
财政评审中心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是行政决定,不是人民法院据以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的规定,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行为,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甲公司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结算资料要求乙单位支付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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