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资质企业可否起诉借用资质公司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乙公司借用甲公司资质到我国西南某省投标并中标水库大坝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材、物投入及管理水平无法满足工程进度及质量要求,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和质量缺陷。现发包人起诉甲公司要求承担工程工期延误和质量缺陷的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

 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能否向乙公司追偿?

【齐信说法】

 本所认为,甲公司不能直接依据与乙公司之间的借用资质合同来向其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在乙公司向甲公司借用资质的情形下,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出借资质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出借资质企业)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借用资质合同,但该两份合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但是,乙公司和发包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都应该由乙公司来履行和承担,所以工期逾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都应由乙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且该条文中所指分包人包括违法分包人和转包人。也即,在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而被追究责任时,甲、乙公司本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质上由甲公司全部承担责任时,甲公司可以根据乙公司的过错向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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