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被人打伤,谁来负责?


【问题咨询】

咸阳的王女士说: 2017年11月25日,她带着两个小孩准备搭乘公交车到母亲家。一辆308路公交车到站之后,就匆忙上了车。让她没想到的是,车刚启动,她没抓稳,就撞到了一位男乘客身上。还没等他张口说道歉,男乘客就骂开了。在和他理论几句后,男乘客竟突然站起来就打了王女士,王女士的鼻子开始不停地流血。整个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没有出声,到站后男乘客便下了车。王女士想问:我能起诉公交公司赔偿损失吗?

【齐信解答】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承担侵权责任的并不一定是侵权者本人,他人若是对损害行为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王女士在投币后与公交公司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有保障的义务。若是在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到了人身损害,除了乘客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是因别人的侵权行为而使自己未尽到客运合同中的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才承担责任。

因此,王女士是可以起诉公交公司并要求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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