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杭州的张先生问:2017年11月26日下午13时许,我驾私家车从上海返回杭州路上,遇到一妇女兰某在路边拦车,称其父亲急病发作要赶紧送往医院,恳请我帮忙将其送往红会医院,我答应了。途中,不慎将一闯红灯的行人撞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行人李某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我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在,行人李某直接向我索赔医药费2万余元,自己感到很委屈。问:我又不是跑营运的,而是在完全免费送兰某去医院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李某的损失难道就该由我独自承担吗?
【齐信解答】
李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应由兰某按照你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李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承担,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或在帮工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帮工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你出于好意免费将兰某送往医院,那么你就与兰某间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兰某作为帮工活动中的受益人,应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你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仅仅负次要责任,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你无需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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