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刘先生说:我是法国希思黎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代理销售Sisley化妆品并负责该品牌及产品权利的维护。Sisley是世界知名的美容产品及化妆品品牌,自1976年创始至今,畅销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0年2月获准进入中国市场,相继有100多种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十几年来,公司开展了大量广告宣传,先后在中国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时装、化妆品的主要广告媒体上做了大量宣传,年均广告费用达500余万元。2000年至今,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等地设立20多个销售专柜,近三年的年销售额都超过6000万元,Sisley这个世界知名品牌已逐步为中国消费者所熟悉,成为中国化妆品高端市场的主角之一。
近日我在西安化妆品市场上看到几家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采用了Sisley商标相近似的图案作为商品装潢,其产品包装与Sisley商品包装非常近似,并且他们的产品几乎覆盖了Sisley产品体系,销售价格远低于Sisley产品价格,且已销售了近一年时间,获取了巨大的利益。请问,西安这几家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可否起诉维权?
【齐信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案属于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件焦点在于希思黎公司的产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由于我国法律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知名商品时应综合考虑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销售对象、广告宣传范围等诸多因素。
“Sisley”产品2000年2月已经进入我国大陆市场销售,并在我国大陆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时装、化妆品的主要广告媒体上做了大量宣传,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希思黎公司不断地在这类杂志上刊登广告,客观上使其产品在市场上以及消费者心目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经网络检索查知:希思黎公司的“Sisley”化妆品价位较高,其针对的消费群体大体上是高收入人群,其销售场所定位在较高档的层次上。正因为如此,希思黎公司到目前为止仅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如直辖市、省会级大城市等的高档购物场所设置了20多个销售专柜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使得希思黎公司的“Sisley”化妆品的销售量相对于其它面向低收入消费群体的化妆品的销售量可能要小。
但必须指出的是,认定知名商品要综合地、全面地衡量各种因素,销售量的大小、市场占有率的高低只是判断某一商品是否知名的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如果忽略其他因素单纯以某一商品的销售量较小,市场占有率较低,就断言其知名度低,不成为知名商品,那就有失偏颇,不符合实际。
因此,“Sisley”系列产品在我国已经达到知名商品的程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西安的几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希思黎公司可以起诉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029-88381089,400-800-1240。